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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公告(2017年第23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2-14 09:36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5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7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将我局近期执行国家食药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总体情况:本次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共涉及11类食品59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87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其中:肉制品61批次,不合格2批次;酒类29批次,不合格1批次;调味品159批次,不合格2批次;饮料59批次,不合格2批次;茶叶及相关制品12批次,不合格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47批次,不合格1批次;糕点80批次,不合格2批次;粮食加工品76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8批次、豆制品1批次、糖果制品36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检验项目、合格及不合格样品信息详见附件。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 标称连云港绿祥源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绿之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4CFU/250mL,21CFU/250mL,<1CFU/250mL,<1CFU/250mL,1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二)标称赣榆区城头镇清之源纯净水厂生产的清之源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12CFU/250mL,<1CFU/250mL,20CFU/250mL,15CFU/250mL,<1CFU/250mL。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标称张家港市金港镇张优酿酒厂生产的黄酒(黄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026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白酒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四)标称淮安市淮安区马北童林酒厂生产的绍兴料酒,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0.00113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泰兴市大统华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大庆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江阴市周庄金垒食品厂生产的甜味麻花(油炸类糕点),糖精钠(以糖精计)检出值为0.0592g/kg,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六)标称江苏顶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瓜子酥,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74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25 g/100g。检验机构为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七)标称连云港市馨祥酿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凉拌酱油,菌落总数检出值为49000cfu/mL,标准规定不超过30000cfu/mL。检验机构为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
 
  (八)崇安区达艳副食品商行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常州市鹏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油炸花生米,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9g/100g,标准规定不超过0.50g/100g;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检出值为3.6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2g/kg。检验机构为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九)苏果超市有限公司迈化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安徽徽食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劲道肘花火腿,菌落总数检出值为3.8×106CFU/g,2.4×106CFU/g,2.1×106CFU/g,<10CFU/g,<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00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十)特易购商业(江苏)有限公司常州巢湖分公司销售的标称浙江香蕙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 陈皮(代用茶),二氧化硫(以SO2计)检出值为159mg/kg,标准规定不超过100mg/kg。检验机构为江苏省茶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浦珠北路连锁店销售的标称株洲市祺润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酥猪蹄,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106CFU/g,标准规定不超过80000CFU/g。检验机构为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南京站。
 
  三、针对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企业所在地南京、无锡、苏州、常州、连云港、淮安、宿迁、泰兴等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核查处置,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封存、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原因并进行整改。各有关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控制措施,3个月内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报告查处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12331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1.   食品抽检合格-20171213
 
 
  3.   本次检验项目
 

日期:2017-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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