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检信息显示,4批次餐饮食品被检出亚硝酸盐不合格,分别为:葫芦岛市海王府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酱肘子;葫芦岛市富都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卤水千层耳;葫芦岛凌河酒店有限公司生产的肘子;沈阳市天合园酒店生产的酱猪手。
据了解,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亚硝酸盐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有着严格要求,按照标准规定使用亚硝酸盐是安全的。国标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并规定了最大使用量和最大残留量。
但是,《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另外还有1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为锦州市伊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伊果烤瓜籽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不合格。
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进入人体内后最终转化为硫酸盐并随尿液排出体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中不得使用二氧化硫。
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二氧化硫不符合标准的原因可能有,个别生产者使用劣质原料以降低成本,其后为了提高产品色泽超量使用二氧化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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