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药监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7年第9期)

放大字体缩小字体时间?017-11-30 10:24 来源:江苏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9号),涉及江苏省1家经营企业、/div>
国家 食品药品 监督 管理总局发布的《关?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89号),涉及江苏省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 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乐林恩小麦牛奶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05-13,规格型号为250?盒,不合格项目为钠。钠检出值为6.23mg/100KJ,低于产品标签明示?6 mg/100KJ?0%,即12.8 mg/100KJ、/div>
  (二)风险控制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企业共购进上述产?5552盒,已销?580盒,召回68盒,库存(未销售)13972盒、/div>
  (三)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根据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规定,基本营养成分指标中钠含量不得高?4.0mg/100KJ,上述标准仅规定了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含量的上限要求。上述产品钠含量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相关规定,产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钠项目为普通营养元素,在产品标签上将钠含量标高,在客观上并不会有助于产品的销售。同时,上述产品为企业从葡萄牙进口并在国内经销,无实际生产过程,在进口时,企业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综合上述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产品钠项目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氐a href="//www.sqrdapp.com/law/show-186186.html" target="_blank"> 食品安全泔/strong>》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企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div>
  二、无锡市宏天瑞贸易有限公司经销的乐林恩混合水果牛奶米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上述产品生产日期为2016-05-13,规格型号为250?盒,不合格项目为维生素B1。维生素B1检出值为18g/100kJ,低于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不低?.04mg/100kJ)、/div>
  (二)风险控制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对企业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企业共购进上述产?3824盒,已销?058盒,召回1160盒,库存(未销售)4766盒、/div>
  (三)核查处置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认为,根据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规定,维生素B1含量应不低于12.5g/100kJ。上述产品维生素B1检出值为18g/100kJ,符合GB10769-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的相关规定,产品本身质量是合格的。在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维生素B1为普通营养元素,标签项目数值错误并不会对普通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同时,上述产品为企业从葡萄牙进口并在国内经销,无实际生产过程,在进口时,企业履行了相关进货查验义务。综合上述情况,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上述产品维生素B1不符合产品包装标签明示值属于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作出销案处理,并同时责令企业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div>
日期9a href="//www.sqrdapp.com/news/2017-11-30.html">2017-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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