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9日—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以下简称《细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粉状婴幼儿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237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对你公司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进行了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现将你公司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检验能力等方面存在缺陷情况函告如下:
一、部分生产场所、设备设施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一)在包装车间北墙附近,距灌装机4米远的区域(120平方米)内摆放已包装好的婴幼儿配方乳粉成品吨袋(100个),不利于场所的清洁。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1.2.3条款关于应防止加工材料的不当堆积,避免因此产生不利于清洁场所的要求。
(二)在收奶间进行生牛乳的检验取样工作,但未设置取样工器具的清洗消毒设施。不符合GB 23790—2010中5.3.3.1 条款关于应配备适当的专门用于食品、器具和设备清洁处理设施的要求。
二、部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一)将部分奶牛置于分散农户处饲养,再集中至自控奶站进行挤奶,此种奶源管理模式存在质量安全风险;提供的“生牛乳检验作业指导书”显示铅、总汞、总砷、铬的检验频次为“对每个奶站每月一次进行检验”,未做到批批检验。不符合《细则》中“主要生产原料管理制度”关于生牛乳应全部来自企业自建自控的奶源基地,并建立生乳进货批批检测记录制度的要求。
(二)在外包装更衣室发现存放于纯净水瓶中的消毒剂(75%酒精,1瓶),且没有标识。不符合GB 14881—2013中8.3.6条款关于食品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的要求。
(三)《(设备)申购计划》显示:2017年7月17日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石墨炉(铬检测用)出现异常,之后使用快速检测试剂盒对生乳进行铬检测,但未能提供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材料。不符合《细则》中“必备的检验设备”关于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应定期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者验证的要求。
(四)食品安全电子信息追溯系统中,包装数据只包含成品入库数,未将成品的检验及留样抽样数纳入总数。不符合《细则》中“信息化管理、产品追溯及召回制度”关于电子信息记录系统的要求。
三、部分项目检验能力不足
现场检验能力考核显示,三聚氰胺、碘、铬检验能力不足。不符合GB 23790—2010中10.1条款关于检验能力的要求。
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工作组已在检查过程中将你公司食品安全生产规范体系检查情况反馈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你公司整改,请你公司完成整改后向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验收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