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运用,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上海市食药监局于2016年修订实施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定》(沪食药监法[2016]27号)。鉴于《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食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上海市食药监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得要求了制修订了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的《食品行政处罚裁量裁量指南》(征求意见稿)(一)~(九)。
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请各有关方面将意见和建议于2017年12月1日前反馈至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处。
意见反馈方式:电子邮箱:yanglina@smda.gov.cn;传真:(021)63268970;邮寄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717室,200003
特此公告。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