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方便食品、蔬菜制品等2类食品179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161批次,不合格18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方便食品样品118批次,合格111批次,不合格7批次;抽检蔬菜制品样品61批次,合格50批次,不合格11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产品情况
(一)深圳市大康惠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钦州恒基分公司销售的标称“龙州县原林食品厂”生产的“桄榔粉”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3-01,规格1.2千克/盒),大肠菌群检出值为(1)<10CFU/g; (2)<10CFU/g; (3)280CFU/g; (4)<10CFU/g; (5)<1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20CFU/g; 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二)南宁市永筱华土特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广西凯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红枣木瓜)(方便食品)”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8-02,规格500克(39克×13)/袋】,霉菌检出值为(1)770CFU/g; (2)810CFU/g; (3)510CFU/g; (4)1100CFU/g; (5)130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50CFU/g; 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南宁市永筱华土特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桂林恭城福龙康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恭城油茶(方便食品)”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7-20,规格156克/盒),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93g/100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250g/100g)高出1.772倍;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2000CFU/g; (2)12000CFU/g; (3)4000CFU/g; (4)8800CFU/g; (5)1400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1, m=10000CFU/g; M=1000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四)南宁市永筱华土特产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桂平市三寻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菜银鱼粉(方便食品)”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7-27,规格粉90g 配料包35g、卤蛋30g),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60000CFU/g;(2)410000CFU/g;(3)190000CFU/g;(4)430000CFU/g;(5)15000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10000CFU/g; M=1000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五)岑溪市万家惠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梧州市寿仙宝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龟苓膏粉”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8-02,规格粉250克/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16000CFU/g; (2)14000CFU/g; (3)13000CFU/g; (4)17000CFU/g; (5)15000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10000CFU/g; M=100000CFU/g;霉菌检出值为(1)220CFU/g;(2)210CFU/g;(3)25CFU/g;(4)80CFU/g;(5)2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50CFU/g; 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六) 来宾市中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友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枣莲子黑芝麻糊”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8-03,规格700克(35克×20)/袋】,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25CFU/g; (2)10CFU/g; (3)160CFU/g; (4)30CFU/g; (5)55CFU/g,标准规定检出值为n=5,c=2, m=50CFU/g; M=100CFU/g。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七)钟山县正鑫商店销售的标称“柳州市柳江县湘仔食品厂”生产的“过桥米线(调味面制品)”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8-13,规格22克/袋),酸价检出值为3.70mg/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3.00mg/g)高出0.23倍;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0000CFU/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10000CFU/g)高出1倍。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八)广西红心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红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3-03,规格180克/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05g/kg)高出1.6倍。初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九)广西钟山县泰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展铭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1-10,规格20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1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05 g/kg)高出1.2倍;初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广西钟山县泰兴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玉林市展铭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1-10,规格20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05 g/kg)高出1.6倍。初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一)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汇山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钱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4-01,规格25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2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05 g/kg)高出1.4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二)富川百家福购物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汇山鸿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3-23,规格30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超过0.05 g/kg)高出1.6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三)蒙山县华盛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市金桂昌土特产食品厂”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6-11-21,规格25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3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05 g/kg)高出1.6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四)蒙山县华盛福满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市金桂昌土特产食品厂”生产的“花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6-11-21,规格25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07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05 g/kg)高出0.4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十五)阳朔县乐乐来超市鸿泰店销售的标称“桂林市金源发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嫩笋”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6-11-15,规格250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7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2g/kg)高出2.5倍。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六)秀峰区特盛源自选商场销售的标称“桂林市桂辉土特产商行”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1-03,规格250g),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05 g/kg)高出3倍。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十七)秀峰区红满天超市销售的标称“龙胜旺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6-12-08,规格258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14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05 g/kg)高出1.8倍。初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复检机构为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十八)柳州市柳石南城百货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览众山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花菇”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6-11-13,规格200克,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2 g/kg,比标准规定检出值(不得超过0.05 g/kg)高出3倍。样品检验机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食品药品检验所。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市、县(市、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