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废除2017年9月19日日本厚生劳动省要求进口商对天然含有氰化物的食品(命令检查对象除外)实行彻底的自主检查的通知。
第二、含有氰化物食品的处理措施如下:
1. 对于已知的天然含有氰化物的食品及其加工品(命令检查对象除外),每次进口时,扣留货物,指导实施有关氰化物的自主检查;如果亚麻籽、杏仁、梅仁、苦杏仁、木薯叶、枇杷种子中检出氰化物超过10ppm时,按照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处理;
2. 若该产品是作为榨油原料进口,在日本国内榨油,并且从所榨出的油中未检出氰化物时,不需实行第一点中所述的检查,此时需确认该产品在日本国内只用于榨油;
3. 即使通过第1项检查,如果检出氰化物超过10ppm时,通过在国内调理、加工等,确认在最终产品中氰化物的含有量降低,则不属于违反食品卫生法第6条规定;
4. 鉴于最近进口枇杷种子检出含有氰化物,因此将枇杷种子纳入需要进口商进行自主检查的天然含有氰化物的食品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