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从2017年11月12日起,食物澳新食品标准法典将允许低四氢大麻酚(THC)大麻籽和含大麻籽进口出售或用作受本标准(即“食物澳新食品标准法典”)第1.4.4-6节所列限制(限制包括允许存在于种子和种子产品中的THC水平)的成分;
2. 标准第1.4.4-7节要求和限制,食品标签不得声称或暗示该产品具有精神作用;制定相关营养成分或健康声明;包括除种子以外的大麻植物的任何部分的图像;包括“大麻(cannabis)”、“大麻(marijuana)”或类似含义的词语,标签上允许使用“大麻(hemp)”一词;
3. 根据进口食品检验计划,提交检验的大麻食品须接受标签检查,包括四氢大麻酚含量的分析测试,进口商有责任确保他们进口的食品标签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