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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6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1-08 10:48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9月1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建阳市麻沙镇光照岩茶厂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
建阳市麻沙镇光照岩茶厂:
 
  2017年9月13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企业自述原材料茶青均使用自家茶山所产茶青,未对茶青进行检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抽查手工肉桂(生产日期2017年6月9日)生产记录,未记录生产过程中关键控制点的具体控制参数。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加工过程(包括工艺参数、环境监测等)等内容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分析天平、干燥箱的检定或校准证书。不符合GB 14881第9.2条款关于检验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的要求。
 
  四、茶叶成品、半成品堆放在生产车间与未标识区域,未按分区、分类存放。不符合GB 14881第5.1.8.3条款关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的要求。
 
  五、抽查2017年销售记录,未记录产品的规格、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信息。不符合GB 14881第14.1.1.3条款关于如实记录出厂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检验合格单、销售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1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30日
日期:2017-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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