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男子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超市购物,发现该超市的进口巧克力未标注中文标识,王某认为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购买10块巧克力,要求收银员出具10张购物小票,共计花费150余元,在取得购物小票后,王某书写10份起诉书,起诉至法院,要求超市共计赔偿1万元。
通州区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超市未在进口商品上标注中文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故本案的超市应当对王某进行赔偿,但王某在同一时间购买10块巧克力,虽然要求超市出具了10份购物小票,但王某与超市之间存在一个买卖合同关系,王某不能基于同一买卖关系要求超市赔偿10次。
经过法院调解,超市同意赔偿王某1000元,王某同意撤回其他9个案件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