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4日,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与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对榆林市榆阳区麻地湾时利和农贸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现场检测发现被告人郑某经营的卤味店生产、销售的卤肉添加亚硝酸盐超标,店内当场查扣生产卤肉添加剂亚硝酸盐疑似物21袋、卤猪耳朵10.3公斤、卤猪肘子18.42公斤,以及调味料等。当日执法单位从该店现场提取卤汤、卤肉等样品委托送检。经检测:送检的卤猪耳朵、卤汤亚硝酸盐含量均超标,检测认定不合格。
据被告人郑某供述,其从2014年2月份开始生产、销售卤肉,后来得知添加亚硝酸盐能提高卤肉的“品相”,而且有防腐的作用,就开始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亚硝酸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的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为了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