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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47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10-27 15:04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8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广东粤北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
广东粤北行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2017年8月24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未查验柑普茶原料供应商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的要求。
 
  二、未提供柑普茶进货查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关于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的要求。
 
  三、未保存柑普茶领用出库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四、柑普茶生产工艺与申请许可时不一致。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的要求。
 
  五、烘干间人流、物流有交叉污染。不符合GB 14881第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六、绿茶三批次(生产日期2016年7月3日、2016年7月28日、2016年9月14日)出厂检验数据完全一致。不符合GB 14881第14.1.1.2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产品的检验批号、检验日期、检验人员、检验方法、检验结果等内容的要求。
 
  七、无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人培训考核记录。不符合GB 14881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10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0月20日
日期:201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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