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加工白酒,必须依法取得酒类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生产加工并对外销售白酒。
二、经营者销售白酒必须从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白酒,查验供货者许可证、营业执照和合格证等资质证明,并做好登记、保存和记录,严禁从非法渠道购进白酒,严禁从小作坊购进勾兑的瓶装白酒或者散装白酒。
三、餐饮服务提供者外购白酒必须从具备酒类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购进白酒,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严禁采购、销售和使用非法生产加工的白酒,严禁餐饮服务提供者非法自酿白酒。
四、严厉打击无证生产加工白酒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行为,严禁小作坊以勾兑方法生产加工白酒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白酒行为,全面彻底清剿无证生产酒类产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酒类产品的“黑窝点”,对辖区内长期存在非法制售酒类窝点未及时查处的,要依法严肃追究分片包干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六、鼓励酒类企业从业人员、生产销售人员和社会各界群众等主动提供线索,对无证生产加工白酒或者小作坊生产加工勾兑白酒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食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
违法生产加工白酒行为举报电话:12331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