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近期,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大豆油(生产日期:2016年11月30日、规格:1L/瓶、生产工艺:压榨),经检验溶剂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初检结果为14.4mg/kg,复检结果为14.1mg/kg,标准值为不得检出)。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辽宁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溶剂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晟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排查产生不合格产品的原因,查明由于生产操作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溶剂残留量超标。企业已整改完毕,监管部门对该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达到整改要求,结果合格。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