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新宏食品有限公司:
根据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四品一械”百日执法大检查活动的通知》部署要求,2017年8月9日,省局组织交叉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等技术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环境条件、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2个方面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生产环境条件、生产过程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生产环境条件
(一)厂区环境脏乱、有蜘蛛网。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的要求。
(二)消毒液与食品添加剂混放。不符合GB14881中5.1.8.5条款关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的要求。
(三)加工车间盖板损坏,三防设施不完善。不符合GB 14881中6.4.2条款关于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入侵的要求。
(四)更衣室衣柜破损,无洗手设施设备。不符合GB 14881中6.3.2.2条款关于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衣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的要求。
二、生产过程控制
(一)加工车间存在较大的交叉污染风险。不符合GB 14881中4.1.1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的要求。
(二)食品添加剂贮存混乱,部分食品添加剂过期,部分食品添加剂中文标识模糊。不符合GB 14881中7.3.3条款关于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的要求。
(三)内包车间不受控。不符合GB 14881中4.1.3条款关于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的要求。
三、出厂检验落实情况
现场检查未能提供检验记录及样品留样。不符合GB 14881中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以及9.3条款关于检验室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各项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四、产品追溯及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
未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不符合GB 14881中14.1.1条款关于应建立记录制度,对食品生产中采购、加工、贮存、检验、销售等环节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应完整、真实,确保对产品从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的所有环节都可进行有效追溯的要求。
针对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你公司要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彻底整改,荆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于2017年9月2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省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