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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需注意亚硫酸盐过敏原标识要求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08 17: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作者: 安然   
核心提示: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因未规范标注过敏原而被通报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出口企业应引起重视。亚硫酸盐作为一种常见的过敏原,其标注问题常被出口企业忽视。
    食品伙伴网讯  近年来,我国出口食品因未规范标注过敏原而被通报情况屡见不鲜,对此出口企业应引起重视。亚硫酸盐作为一种常见的过敏原,其标注问题常被出口企业忽视。
 
    亚硫酸盐是常用的一类食品添加剂,其使用历史已达数百年之久。它可作为食品漂白剂、防腐剂;可抑制非酶褐变和酶促褐变,防止食品褐变,使水果不至黑变,还能防止鲜虾生成黑斑;在酸性介质中,还是十分有效的抗菌剂。
 
    根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研究,食品中的亚硫酸盐可能在气喘病患者中引起严重的过敏反应。鉴于此,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均要求食品标签标注亚硫酸盐过敏原信息。然而由于未规范标注亚硫酸盐,近期食品被通报问题时有发生。
 
    近期海外通报情况
 
    8月31日加拿大食品检验署发布产品召回通报称,天星贸易有限公司宣布召回7款果脯产品,因为产品标签未标注亚硫酸盐成分。这些产品的品牌为“自然味”,产品标签带有中文,在安大略省的零售店有售。
 
    8月17日美国FDA发布召回公告称,美国伊利诺伊州United Trading Inc公司宣布召回一款葡萄干,因为该产品未标注亚硫酸盐过敏原。问题产品的名称为“Gazab 牌绿葡萄干(中国)”,装于透明塑料袋内。
 
    我国主要贸易伙伴亚硫酸盐过敏原规定

国家

亚硫酸盐过敏原规定

美国

食品中亚硫酸盐超过10 mg/kg,需要标注

加拿大

食品中亚硫酸盐超过10 mg/kg,需要标注

澳大利亚、新西兰

食品中亚硫酸盐超过10 mg/kg,需要标注

欧盟

食品中浓度大于10 mg/kg或10 mg/L的二氧化硫和亚硫酸盐(以SO2计),需要标注

 
    我国规定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过敏物质时的推荐标示要求。对于过敏原标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标示以提示消费者,有效履行社会责任,并未作强制性要求。
 
    食品伙伴网提醒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首先要了解目的国家或地区对过敏原种类和标注的要求,其次要严格审查产品配方和工艺,按要求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剂,同时注意可能由同一工艺生产线带入的过敏原,加强和进口商的沟通,按要求合理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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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7-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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