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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2017年第23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9-06 09:52 来源:国家食药监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2017年6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对歙县光耀茶业有限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0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在飞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在进货查验、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问题。
歙县光耀茶业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7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茶叶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你公司企业资质、生产场所及设备设施、采购进货查验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10个方面情况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此次飞行检查中发现的你公司在进货查验、产品检验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进货查验管理方面
 
    茶叶大包装塑料内袋的规格、数量、批号等内容记录不完整。不符合GB14881中第14.1.1.1条款关于应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要求。
 
    二、产品检验方面
 
    (一)未能提供茶叶农药残留项目检验报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以及GB14881中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二)未能提供茶叶粉末、碎茶项目出厂检验报告或检验记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关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的要求,以及GB14881中第9.1条款关于应通过自行检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原料和产品进行检验,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要求。
 
    (三)未能提供产品留样及相关留样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第9.3条款关于应建立产品留样制度,及时保留样品的要求。
 
    三、食品标识标注方面
 
    独立销售包装的茶叶未标注生产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要求。
 
    四、从业人员管理方面
 
    (一)未能提供随机抽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不符合GB14881中第6.3.1.2条款关于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的要求。
 
    (二)从业人员培训记录不完整,且无具体内容或其他佐证记录。不符合GB14881中第12.3条款关于应根据食品生产不同岗位的实际需求,制定和实施食品安全年度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将检查情况反馈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你公司要积极配合辖区监管人员的调查处置,针对查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改。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你公司整改及查处情况报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8月31日
日期:2017-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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