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杭州恺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黄金贝(食用农产品),镉的检出值为2.5mg/kg,标准规定为≤2.0mg/kg。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二)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小费水产商行销售的鲈鱼(食用农产品),呋喃西林代谢物(SEM)的检出值为9.4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三)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罗灯水产商行销售的野生白条(食用农产品),孔雀石绿的检出值为10.02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四)杭州农副产品物流中心水产品批发市场何成忠水产商行销售的鲶鱼(食用农产品),孔雀石绿的检出值为4.80μ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