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γ-氨基丁酸,不是γ-羟基丁酸,更不是毒品。一字之差,让“我”火了,但也差点把“我”打入黑名单。这里要为自己正名一下。罪魁祸首是γ-羟基丁酸,与产品标签上的γ-氨基丁酸没有丝毫关系,跟着躺枪也是冤屈的很啊。人家可是正儿八经的可以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
γ-羟基丁酸是谁? 2005年“γ-羟基丁酸”就被列入二类精神药物予以管制,并于2007年变更为一类(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滥用“γ-羟基丁酸”会造成暂时性记忆丧失、恶心、呕吐、头痛、反射作用丧失,甚至很快失去意识、昏迷及死亡,与酒精并用更会加剧其危险性。
“我”是谁?“我”叫γ-氨基丁酸,洋文名:γ-aminobutyric acid ,外号:GABA,化学名称:4-氨基丁酸,CAS:56-12-2。
“我”来自哪里?“我”是一种天然活性成分,广泛分布于动植物体内。如豆属、参属、中草药等的种子、根茎和组织液中,或者动物神经组织中。 “我”主要通过化学合成法和生物合成法获得。
“我”可以干啥? 早在2009年9月27日,卫生部公告2009年第12号,“我”就被批准为新食品原料。当然“我”也是有使用条件的,公告中要求,必须通过生物合成法,以L-谷氨酸钠为原料经希氏乳杆菌(Lactobacillus hilgardii)发酵、加热杀菌、冷却、活性炭处理、过滤、加入调配辅料(淀粉)、喷雾干燥等步骤生产而成。并且“我”虽好,可不能贪杯哦,γ-氨基丁酸的食用量≤500毫克/天,并且也只能被用于:饮料、可可制品、巧克力和巧克力制品、糖果、焙烤食品、膨化食品,但不包括婴幼儿食品。
GB2760-2014中,“我”被编排到了表B3中,作为允许使用的食品用合成香料,遵守食品用香料、香精的使用原则。QB/T 4587-2013 《γ-氨基丁酸》也对相应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进行了规定。
晒下“我”跟“兄弟”的“靓照”:一个官能团的差异,让“我们”2人有着天壤之别。他在毒品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而“我”却做为人类的食品原料为大家的饮食增添风采。
食品伙伴网注:目前许多产品中应用了γ-氨基丁酸,如娃哈哈苏打水、统一的呵采维生素饮料、克莉丝汀胚芽乳等。所以小伙伴们,以后再见到γ-氨基丁酸时,请不要惊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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