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在调整范围、监管体制、食品网络交易、特殊食品管理、加大惩处力度等方面增加了新的内容。按照新的食品安全要求,我省对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山西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立法计划,省局成立起草组,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数易其稿,形成了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在对送审稿进行初步审查和修改后,书面征求了52个省直部门单位和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意见,赴长治市、吕梁市进行了立法调研,赴成都、兰州进行了学习考察,听取了有关职能部门、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的意见和建议,邀请法学专家、律师、行业协会工作者召开了立法论证会,召集省公安厅等7个部门召开了立法协调会。在此基础上,省局会同省政府法制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结合我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工作实际,参照省外相关立法,对相关条款进行了逐条反复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了“三小”的调整范围,明确了政府、监管部门、生产经营者、行业协会“三小”食品安全责任,完善了生产经营监管制度,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完善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弥补了食品安全监管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