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各成员国的新鲜禽蛋和禽蛋产品均尚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资格,因此我国消费者不必恐慌,质检总局提醒在欧或即将赴欧旅行的中国公民关注此次欧洲“毒鸡蛋”事件的进展,谨慎食用上述被通报国家的禽蛋及禽蛋产品。食品伙伴网也会随时关注事态进展。
作为此次事件主角的氟虫腈究竟是什么?我国对此又是如何管理的?食品伙伴网带你进行深入的了解。
1、氟虫腈介绍及我国有关氟虫腈管理措施
氟虫腈是一种苯基吡唑类广谱杀虫剂,对蚜虫、叶蝉、飞虱、鳞翅目幼虫、蝇类和鞘翅目等重要害虫有很高的杀虫活性,对作物无药害。然而氟虫腈会对农作物周围的蝴蝶、蜻蜓等造成影响,并且现有动物实验研究表明,短期摄取大量氟虫腈会对神经系统造成不良影响,长期摄取氟虫腈可能会损害肝脏、甲状腺和肾脏,但不会引起基因突变、致癌或对生殖能力、胎儿造成影响。
根据我国农业部公告第1157号,自2009年10月1日起,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和专供出口产品外,停止受理和批准用于其他方面含氟虫腈成分农药制剂的田间试验、农药登记(包括正式登记、临时登记、分装登记)和生产批准证书。涉及农药的具体使用需严格按照农业部批准的范围和用量执行,可以查询中国农药信息网的农药登记数据库。
2、氟虫腈国内相关规定
2.1 氟虫腈相关规定
GB 2763-2016中明确了氟虫腈在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水果、糖类和食用菌中的限量(玉米及鲜食玉米0.1mg/kg,其他为0.02mg/kg),但未明确在蛋类中的规定。
2016年11月,农业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的意见的函》(以下简称《意见函》),食品伙伴网注意到,在该函中有两个附件,其中附件2里补充规定了氟虫腈在牛肉、脂肪、牛肾、牛肝、家禽肉类、家禽可食用内脏、蛋类及牛奶中的要求。
据中国农药信息网的消息,2017年7月27-28日,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于在京召开,会议审议了《食品中2甲4氯钠等65种农药243项最大残留限量》和《食品中2,4-滴和2,4-滴钠盐等69种农药382项最大残留限量》,其中是否包括氟虫腈在禽肉和蛋类的限量要求,食品伙伴网就此问题电话咨询农业部,但未得到明确答复。
文末附件列举了香港、CAC、欧盟和美国关于氟虫腈限量的要求,供参考。
2.2 氟虫腈相关的国内检测方法
针对GB 2763-2016中氟虫腈限量要求,标准指定了相应的检测方法(SN/T 1982及NY/T 1379),但未规定蛋类氟虫腈的检测方法。食品伙伴网搜集到10个关于氟虫腈的检测方法,主要针对农产品及肉类。《意见函》附件2引用的检测方法标准是GB/T 20771和GB/T 20772,但查阅这两个标准文本发现标准所列农药并不包括氟虫腈。
由于国内没有规定蛋类和肉类的氟虫腈限量,因此监督抽检均不包括。这从抽检库也能看出,国内抽检蔬菜中出现过氟虫腈超标的情况,可能是农药超范围使用,也可能是农药企业的问题。至于国内是否存在清洁用品中添加氟虫腈情况,未能查到相关资料。
3、欧洲“毒鸡蛋”事件的启示
此次事件,主要涉及农药杀虫剂的使用。农药污染贯穿产品养殖、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各个环节,对于政府后续监管提出了更严峻的考验。“十三五”规划中也提到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监管,实现食用农产品全过程追溯管理。我们推断后续国家在修订农残限量时很可能扩大限量的覆盖品类,并参考各主流国家组织制定的限量标准,同时国家也会加强食品监督抽检,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
企业也应加强自律,健全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把控产品质量的同时,排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点,综合进行危害分析,避免此类污染事件的发生。此次污染事件因其使用的清洁用品非法了添加氟虫腈,企业应关注原料、辅料、食品接触材料、包装材料、储存环境、运输环节、清洗消毒用品、环境因素及人为投毒等方面,了解相应的法规要求,制定管控措施,排查执行情况。确保产品实现的全过程可控,保证产品质量。
附件:
通过查询食品伙伴网国内外食品添加剂和危害物质限量管理数据库,将香港、CAC、美国、欧盟、香港等地区(国家)关于氟虫腈在蛋类中限量要求汇总如下(供参考):
香港、CAC、欧盟和美国关于氟虫腈限量(仅列举蛋类产品)
国家/地区/组织 | 食品名 | 限量值 | 单位 | 备注 |
香港 | 蛋类 | 0.02 | mg/kg | |
CAC | 蛋 | 0.02 | mg/kg | |
欧盟 | 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禽蛋] | 0.005* | mg/kg | *表示分析测定的检测下限 |
欧盟 | 其他陆生动物的蛋 [不包括鸡蛋,鸭蛋,鹅蛋,鹌鹑蛋] | 0.005* | mg/kg | |
美国 | 蛋 | 0.03 | ppm |
其他国家(地区)在肉类等其他产品中对于氟虫腈也有相应限量要求,具体可以使用食品伙伴网的限量数据库进行查询。
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事业部为食品行业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咨询服务,联系电话0535-2129301,邮箱vip@www.sqrdapp.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