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豆制品、方便食品、糕点、酒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等7类食品38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7批次,不合格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该样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抽检总体情况
所有抽检样品遵循随机抽样原则。抽检酒类10批次,不合格1批次;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抽检豆制品8批次,抽检方便食品3批次,抽检糕点7批次,抽检粮食加工品5批次,抽检调味品3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样品情况
南宁市曾华之标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桂林市漓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漓江米酒”样品(生产日期/批号:2017-04-06,规格750ml/瓶),三氯蔗糖检出值为0.0107g/kg,规定不得检出。样品的检验机构为广西—东盟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三、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查处情况
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各市、县(市、区)相关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均已经依法进行处置。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