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正受理范围为卫生安全管理系统验证加工厂的登录产品及其原料,与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确认符合渔船卫生评鉴及输入国卫生规定的渔船渔获物。(修正条文第二条);
2. 增订经济部标准检验局依据第二条受理范围分别修订申请作业规定。(修正条文第三条);
3.修正检验机关不得受理特约检验申请条件。(修正条文第五条);
4.修正申请业者简称“厂场”名词为“厂商”。(修正条文第二条至第八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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