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7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对“芜湖火锅店回收地沟油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贾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被告人杨某、韦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禁止三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贾某某在芜湖市银湖北路18号方特新天地门面房个体经营某火锅店。2016年2月左右,被告人贾某某先后聘请被告人杨某为店长负责该火锅店经营管理、被告人韦某某为大厨负责该店火锅底料制作。因该火锅店生意不景气,为控制成本并给火锅味道提鲜,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三人商议后决定采用制作“老油”的方法经营,即把客人食用过的火锅汤料的残渣残油过滤、回收,由被告人韦某某再次加热提取,将这些残油提炼成“老油”,再把“老油”添加到新的“鸳鸯锅”、“香辣锅”火锅汤料中重新销售给顾客食用。此后的2016年2月至3月期间,该火锅店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制作200余斤“老油”,销售添加有“老油”的火锅300余份,非法营业额部分达6000余元。鸠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杨某、韦某某在火锅店经营过程中为控制成本并提升火锅味道,合谋制作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添加到火锅底料中向顾客出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因三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从轻情节,并能够当庭认罪、悔罪,综合全案遂作出如上判决。
火锅是最受人民群众喜爱的美食之一,火锅安全出了问题将直接影响群众的切身利益。鸠江区法院充分认识到此类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审理中进行了庭审直播,在保障司法公开的同时争取达到“惩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定罪量刑时,在从严把握的基础上考虑到三被告人制作“老油”持续时间较短、数量较小、营业额不大、系自首(坦白)及初犯的现实情况,结合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中“在对‘地沟油’犯罪定罪量刑时,要充分考虑犯罪数额、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及其犯罪手段、犯罪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危害、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恶劣影响等”的指导意见,认为可以对三被告人判处缓刑,但必须充分使用财产刑,坚决让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得不偿失,并依法适用禁止令,有效防范其再次危害社会。宣判后,三被告人均积极缴纳罚金,并表示接受判决、吸取教训,以后绝不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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