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监委、国家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0件。
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6年第55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质检总局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