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河北省食药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肉制品,饮料,速冻食品,酒类,蔬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糕点,豆制品,食用农产品等10类食品5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蔬菜制品1批次,1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8批次,肉制品1批次,饮料3批次,速冻食品2批次,酒类7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2批次,糕点7批次,豆制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20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邯郸市永年区维新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的酸豆角,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0.34g/kg。标准规定为≤0.1g/kg。检验机构为邯郸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