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修订“中央主管机关”的准用许可字号的意涵;增列卫生安全管理系统的定义;
2. 修订食品企业需向主管机关申请相关证明文件;
3. 增列食品器具、容器或包装及食品用洗洁剂的品名、净重、容量及原产地(国)与食品用洗洁剂的标示位置、方式、日期及字体等标示规定;
4. 要求需再经改装、分装或其他加工程序的食品、食品添加物及食品用洗洁剂,输入时应至少有品名、厂商名称、日期等标示,或其他能达货证相符目的的标示或资讯供为辨识,并应于售卖前完成中文标示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