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警示消费者,切实保证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近期,我局组织抽检酒类、水产制品、蛋制品、餐饮食品、豆制品、5类食品70批次,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如下:
一、总体情况:蛋制品9批次、餐饮食品11批次、豆制品2批次,无不合格样品;酒类4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水产制品6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水产制品:
(一)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标称延吉市延城小菜加工部生产的延城风味鱼,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1.5g/kg,标准规定为≤0g/kg。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酒类:
(一)标称吉林盘古梅花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鹿鞭尾酒,酒精度检出值为33.6%vol,标准规定为37.0-39.0%vol。检验机构为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标称长春市裕丰生态酿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婚宴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8%vol,标准规定为44.0-46.0%vol。检验机构为吉林省安信食品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长春、梅河口、延边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长春、梅河口、延边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提示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通过正规可靠渠道并保存相应购物凭证,要看清外包装上的相关标识,如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成分或配料表、食品添加剂、QS标识等是否齐全;查看真空包装是否漏气涨袋、有没有变质;不要购买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产品,不要购买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