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街边卤菜虽然便宜,但卫生状况却不达标,对民众的健康存在极大安全隐患。近日,临武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民众因购买街边自制卤菜而引发的食品中毒案件,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还禁止被告人郭某某一年内从事食品加工、销售工作。
被告人郭某某以在麦市镇销售自制的卤菜为主要生活来源。2016年9月7日上午,到麦市镇赶圩的被害人周某某、赵某某、王某某三人分别到郭某某处购买了8元至16元不等的卤鸡脚,三人将卤鸡脚买回去后煮了吃,吃了卤鸡脚的周某某、周某兵、谭某某、邝某某、唐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王甲、王乙、王丙、王丁、王戊、王己共15人不同程度出现腹痛、腹泻、发烧、头晕等症状,随后全部被送到临武县人民医院治疗。事发后,临武县市场与质量监督管理局以及临武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害人吃剩的菜及郭某某卖剩的卤菜进行了检测,发现其销售的卤鸡脚含有致病性细菌“沙门氏菌”,于是认定该事件为食物中毒事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多人食物中毒,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