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食用农产品268批次,其中合格样品262批次,不合格样品6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情况如下:
(一)标称北京华都峪口禽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在同心坊(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抽取的鸡蛋,不合格项目为环丙沙星,经检测实测值为88.1 μg/kg,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二)北京新发地双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肉类海鲜厅532号)经营的牛肉,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经检测实测值为77.7 g/100g,标准值规定为77 g/100g。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北京易发顺祥牛羊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牛肉,不合格项目为克伦特罗,经检测实测值为0.822 μg/kg,标准值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双峪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肉厅34号经营的猪后尖肉,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经检测实测值为78.3 g/100g,标准值规定为77 g/100g。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五)标称天津津乐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熊兵兵(通州区梨园聚元鸿农贸市场287号)经营的猪后尖肉,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经检测实测值为78.7 g/100g,标准值规定为77 g/100g。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六)标称香河新宇肉类有限公司生产、由闵建飞(通州区梨园聚元鸿农贸市场171号)经营的猪后腿肉,不合格项目为水分,经检测实测值为77.7 g/100g,标准值规定为77 g/100g。检验机构为中国肉类食品综合研究中心(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三、针对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我局已要求食品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对经营不合格食品的食品经营者进行立案调查,并已将不合格食品情况通报了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附件1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鲜蛋抽检项目包括铅、镉、总汞、苏丹红I、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环丙沙星、恩诺沙星、金刚烷胺、磺胺类(总量)等15个指标。
2.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项目包括水分、铅、镉、铬、总汞、总砷、挥发性盐基氮、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多西环素(强力霉素)、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氯霉素、地塞米松、己烯雌酚、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磺胺类(总量)、环丙沙星、恩诺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金刚烷胺等27个指标。
抽检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产品合格信息(食用农产品)
附件2
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制品主要包括鲜蛋、畜禽肉及副产品。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畜禽肉水分限量》(GB 18394-2001)、《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 2707-2005)、《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002年235号公告)、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5批汇总)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抽检项目包括食用农产品中铅、总砷、镉、总汞、铬、水分、己烯雌酚、金刚烷胺、沙丁胺醇、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氯霉素、金霉素、四环素、土霉素、强力霉素、苏丹红I、苏丹红Ⅱ、苏丹红Ⅲ、苏丹红Ⅳ、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地塞米松、恩诺沙星、环丙沙星、达氟沙星、沙拉沙星、挥发性盐基氮、磺胺类(总量),共计31个指标。检出不合格样品6批次,不合格项目为环丙沙星、水分和克伦特罗。
抽检产品不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产品不合格信息(食用农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