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的进口商:农产植物、菇(蕈)类及藻类之冷冻、冷藏、脱水、腌渍、凝胶及馅料制品、植物蛋白及其制品、大豆加工制品;肉类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产品食品;婴幼儿食品。
2.工厂登记且资本额为新台币3千万元以上的制造、加工、调配的加工企业,涉及产品包括面条、粉条类食品、巧克力及糖果、食用冰制品等14类。
依据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下称食安法)第7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经公告类别与规模之食品业者,应订定食品安全监测计划及实施强制检验,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
本次预告的征求意见截止2017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