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陈某多次低价从他人处购买整箱假冒食用盐贩卖给平顶山市市区饭店从中牟利。2015年10月14日下午17时许,平顶山市盐业局市区分局稽查中队在平顶山市湛河区李乡宦村铁路口北约100米处,查获被告人陈某准备贩卖给姚孟菜市场一家商户的9箱1*500克假冒“卫群”牌纸塑加碘盐(每箱40袋),随即对查获的盐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当场扣押。经河南省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盐样品中碘含量为11mg/kg,不符合国家标准。2015年11月5日,平顶山市盐业管理局对被告人陈某处的上述假冒“卫群”加碘盐予以没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患,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