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称,对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实行报告制度。此类餐饮服务单位应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备。报备内容包括河豚鱼经营项目、原料品种、来源基地和加工单位等信息。
河豚鱼应从合规渠道采购,来自经农业部备案并公布的河豚鱼源基地,且经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和中国渔业协会河豚鱼分会审核通过的加工企业加工的包装产品。产品包装上附带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并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原料基地及加工企业名称和备案号、加工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同时应提供同批次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将河豚鱼来源信息录入“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对于河豚鱼加工人员,必须通过“关键环节操作人员(C类)”食品安全知识评估考核,持证上岗。
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经营河豚鱼的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用显示屏公示河豚鱼来源相关信息,内容包括河豚鱼品种、养殖基地和加工厂名称、检验合格证明、包装上可用于追溯的二维码等信息,并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方式公开包装河豚鱼拆封以及加工过程。
通知强调,河豚鱼产品包装上未注明“可即食”的,餐饮服务单位不得用作加工生鱼片的原料。各级监管部门若发现餐饮服务单位经营不符合标准的河豚鱼生鱼片,应依法从严予以处罚。
目前,上海市食药监局已将河豚鱼毒素纳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检计划。对检测发现含河豚毒素超标的,应根据《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食用河豚鱼可能有食品安全风险,上海市食药监局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依法依规经营河豚鱼,同时提醒消费者要有自我防范意识。
相关报道: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餐饮环节河豚鱼经营行为监管的通知(沪食药监餐饮〔2017〕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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