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称,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相关部委组成的异味盐专项督察组的建议,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委托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于2017年5月11日~12日对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河南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企业的原卤、一级卤、二级卤、冷凝水、母液、食盐、工业盐进行了抽样41个。对比省内外生产的食盐样品10个(包括井盐、湖盐、海盐)对异味产生的原因进行检验,通过气相色谱-质谱、离子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等先进分析设备和化学计量学等分析手段,对从原卤到产品的整个生产工艺的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进行了分析。
2017年6月1日,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向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出具了《精制食盐(深井岩盐)中异味物质检测方法开发及应用》项目研究报告,结论称:在检测的异味盐中, 挥发性成分主要包括乙酸、丙酸、异丁酸、丁酸、异戊酸、戊酸、2-乙基丁酸、2-甲基戊酸、3-甲基戊酸、4-甲基戊酸、己酸、2-甲基己酸等12种脂肪酸,可能是导致异味的主要原因。异味的大小与检出的挥发性成分含量相关。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分析认为,成品盐中挥发性成分的含量与采用的生产工艺相关,通过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成品中挥发性成分,可以基本脱除异味。虽然异味盐中检出的12种脂肪酸均已列入我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 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但是在食盐中异常检出的12种脂肪酸所产生的异味,不符合食用盐国家标准(GB 2721、GB/T 5461)中的感官要求,应予以消除。
据悉,在此之前,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已经公布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生产的食盐检验结果,除中盐舞阳盐化有限公司外,中盐皓龙盐化有限责任公司和河南平顶山神鹰盐业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所抽样品均不同程度检出感官指标不合格。相关报道:河南省盐务管理局关于发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对异味盐中异味物质的研究报告结论的通告
关于公布国家食盐检测中心对河南省三家食盐生产企业食用盐质量检测结果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