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受娄底市中级人法院的委托进行公开宣判裁定,准许上诉人李某、刘某撤回上诉。至此,李某、刘某因犯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人将在监狱里度过自已几个月的时光。
李某与刘某均系贩卖生猪的商户,2015年5月18日,刘某从吴某处购进4头生猪,刘某明知4头猪中有一头病猪,仍同意收购。次日,刘某又联系李某,将4头猪转卖给李某。李某见其中一头猪已经无法站立,明知是病猪,仍予以收购。2015年5月20日凌晨3时许,李某将收购的4头猪运送至娄底一生猪屠宰场准备宰杀。在宰杀过程中该病猪被人发现并举报,娄底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病猪控制。经检验,该猪是一头病期较长,病情复杂,至少有猪圆环病毒严重感染的生猪,猪组织PCV2病毒核酸呈阳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病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严重食源性疾病,遂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刑法第143条规定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 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猪肉尤其是我们餐桌上的常菜,其安全性更加重要。故经营者不仅要遵纪守法,还应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出发,作遵纪守法有良心的商贩。人民法院对此类犯罪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予以打击,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发现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时请及时举报,共同维护我们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