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外国供应商不受预防控制措施或农产品安全规则监管,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规则。
2. 若外国供应商(i)必须遵守人类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或(ii)受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中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规定监管,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5月30日前遵守FSVP规则。
3.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则的动物食品预防控制措施规定,但毋须遵守现行良好生产规范规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3月19日前遵守FSVP规则。
4.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农产品安全规则(适用于芽苗的规定除外),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
5. 若外国供应商必须遵守适用于芽苗的农产品安全规则规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7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
6. 若外国供应商受农产品安全规则监管并符合豁免资格(种植芽苗的农场除外),而且是小型企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9年7月29日前遵守FSVP规则;若供应商是微型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20年7月27日。
7. 若外国供应商是种植芽苗的农场,在农产品安全规则下符合豁免资格,而且是小型企业,FSVP进口商必须于2018年7月26日前遵守FSVP规则;若供应商是微小企业,遵守规则的限期为2019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