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粮食加工品60批次,全部合格;水产制品91批次,全部合格。
二、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31热线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
附件1
粮食加工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4号、《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大米抽检项目包括无机砷、镉、铅、铬、赭曲霉毒素A、总汞、马拉硫磷、甲基毒死蜱、甲萘威、黄曲霉毒素B1、喹硫磷、异丙威、杀螟硫磷、甲基嘧啶磷、苯并[a]芘等15个指标。
2.小麦粉抽检项目包括镉、铅、过氧化苯甲酰、总汞、总砷、铬、溴酸盐、玉米赤霉烯酮、甲醛次硫酸氢钠、甲基嘧啶磷、黄曲霉毒素B1、滑石粉、氰戊菊酯、溴氰菊酯、铝的残留量、苯并[a]芘、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二氧化钛等18个指标。
抽检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产品合格信息(粮食加工品)
附件2
水产制品监督抽检产品合格信息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鱿鱼丝》(GB/T 23497-2009)、《藻类制品卫生标准》(GB 19643-200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GB 10136-2015)、《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水产标准 烤鱼片》(SC/T 3302-2010)等标准及产品明示标准和指标的要求。
二、检验项目
1.水产加工品及其他抽检项目包括铅、酸价、镉、过氧化值、甲基汞、苯甲酸、山梨酸、铬、无机砷、胭脂红、二氧化硫、二氧化钛、柠檬黄、日落黄、苯并[a]芘、大肠菌群、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酸性红、苋菜红、多氯联苯、组胺、亮蓝等24个指标。
2.水发产品抽检项目包括二氧化硫、铝的残留量、甲醛等3个指标。
3.藻类制品抽检项目铅、霉菌计数等2个指标。
抽检产品合格信息见附表。
附表:产品合格信息(水产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