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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5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7年24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6-02 08:22 来源:山东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2号)、《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54号)等,共涉及山东省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5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2号)、《关于1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54号)等,共涉及山东省5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山东德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鳕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烤鳕鱼
 
  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
 
  生产日期/批号:2016-11-01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污染物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的烤鱼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城)食药监食罚〔2017〕JE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不合格烤鳕鱼70袋、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青岛市城阳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的半成品原料不合格。目前,当事人已停止外购半成品原料。
 
  二、龙口市宏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章鱼足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章鱼足片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生产日期/批号:2016-11-03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鲁龙)食药监食罚〔2017〕00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没收不合格章鱼足片175袋、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陆佰贰拾伍元整、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龙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从业人员卫生管理不严格。目前,当事人已加强工人培训,让工人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烟台王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烤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烤鱼片
 
  不合格项目:N-二甲基亚硝胺
 
  生产日期/批号:2016-06-16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污染物N-二甲基亚硝胺超标的烤鱼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食药监食罚〔2016〕014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不合格烤鱼片333袋、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烟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采购的烤鱼片原料不合格。目前,当事人已加强原料采购控制,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四、天猫广昌隆旗舰店生产经营的红薯粉条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红薯粉条
 
  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
 
  生产日期/批号:2016-10-04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天猫广昌隆旗舰店网店擅自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红薯粉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罗)食药监食行罚〔2017〕SZ006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红薯粉丝包装袋92个、没收不合格红薯粉丝8包、没收违法所得柒拾贰元整、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临沂市罗庄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五、烟台珈众经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鱿鱼片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鱿鱼片
 
  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生产日期/批号:2016-09-30
 
  (二)行政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烟莱)市监行处字〔2017〕008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罚款叁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烟台市莱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当事人自查,确认不合格原因为流通过程中保存不当,未在低温环境下储存。目前,当事人已要求产品出厂后必须在0-4℃的低温环境下储存、运输,不得在常温环境下存储。
 
  六、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2331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31日
日期:2017-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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