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讯,5月22日,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发布最新一期食品安全抽检信息,通报了4批次食品不合格,其中3批次饮料不合格,1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目前,黑龙江省食药监局已经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下架问题食品等风险防控措施。
3批次饮料不合格
公告显示,3批次饮料不合格,分别为:佳木斯市万圣泉纯净水厂生产、由大商集团佳木斯新玛特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藏蓝大连汽水,酵母超标1.5倍;黑龙江九美饮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由龙沙区冷宁饮品百货大楼专柜销售的食泉水美饮用天然水,亚硝酸盐超标9.14倍和铜绿假单胞菌不合格;五大连池火山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由大商集团大庆新玛特购物休闲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火山源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不达标。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的规定,矿泉水中亚硝酸盐的限量为0.1mg/L,其他包装饮用水中亚硝酸盐的限量为0.005mg/L。而国家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 8537-2008)要求偏硅酸含量应达到≥25mg/L。
据了解,包装饮用水中的亚硝酸盐可能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自然界的水体中大多含有微量硝酸盐,如果存放过久或保管不当,会转化生成亚硝酸盐;另一方面,在生产过程中微生物控制不当也会产生一定量的亚硝酸盐。而偏硅酸不合格的主要是产品标签明示与实物含量不符,可能产生的原因主要有:1.丰水期和枯水期水质成分或有变化;2.部分厂家为追求更大的利益使用饮用水以次充好,欺瞒消费者。
1批次野生山核桃油酸价超标0.5倍
黑龙江省森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由黑龙江农垦瑞成农产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野生山核桃油,酸值/酸价(KOH)超标0.5倍。
国家标准《大豆油》(GB 1535-2003)中规定压榨和浸出成品大豆油分四级,酸值(以KOH计)限值分别为一级≤0.20mg/g、二级≤0.30mg/g、三级≤1.0mg/g、四级≤3.0mg/g。另外,国家标准《核桃油》(GB 22327-2008)中规定核桃油的酸值(以KOH计)限值分别为:压榨≤3.0 mg/g,浸出一级≤0.6 mg/g,浸出二级≤3.0 mg/g。
造成酸值(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制取油脂的原料质量不好,二是油脂制取与生产工艺上的问题,三是油脂产品的储藏条件不当。
所以食品伙伴网在此提醒消费者在购买食用油时必须注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于已购买的食用植物油,最好存放于阴凉处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如果发现使用植物油颜色不对,变浑浊或者有哈喇等异味,请不要食用。
相关报道: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第21期食品安全(总局转移支付)监督抽检情况公告(黑食药监应急〔2017〕1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