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野生菌生产加工、经营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原料采购关、验收关,避免有毒野生菌流入市场,端上餐桌。
二、消费者购买野生菌时,应选择正规超市、农贸市场采购,不在散商游贩处随意购买,并妥善保存好购物凭证。
三、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村地区群众不要随意采摘、食用不熟悉或难以识别的野生菌。野生菌不宜混在一起加工,食用野生菌时不宜饮酒。
四、食用野生菌后,如出现头昏、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烦躁不安、幻觉等症状,应尽快催吐、导泻,并及时到医院就诊;哺乳期妇女出现上述症状应暂停哺乳,以保护婴幼儿安全。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201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