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办理食品销售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即《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一)在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特殊食品销售的;
(二)所销售的食品需要改变原核准的经营条件的;
(三)设立专用食品销售场所的。
二、除本指导意见第一项规定的三种情形外,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内从事食品销售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可以不增加“食品销售经营者”,经营项目可以不增加相应的食品销售项目。
单位食堂销售食品供应内部职工的许可管理参照以上意见。
特此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