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石河子、图木舒克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
一、抽检食品种类
(一)食用植物油;
(二)肉制品;
(三)乳制品(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
(四)饮料(固体饮料、瓶桶装饮用水、其他饮料);
(五)方便食品(方便面、调味面制品);
(六)冷冻饮品;
(七)酒类(葡萄酒、白酒);
(八)蜂产品(蜂蜜);
(九)糖果(压片糖果);
(十)调味品(食醋、酱油和半固体复合调味料);
(十一)糕点[热(冷)加工糕点、月饼];
(十二)保健食品;
对抽检的预包装产品,要进行标签标识的检验。
二、抽检范围
全区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企业。
三、抽检频次及批次
(一)食用植物油:抽检50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和塑化剂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抽检);
(二)肉制品:抽检100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三)乳制品:灭菌乳抽检25批次、发酵乳抽检30批次、调制乳抽检20批次和乳粉抽检10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四)饮料:固体饮料抽检20批次、其他饮料抽检85批次、瓶(桶)装饮用水抽检25批次;
(五)方便食品:方便面抽检15批次、调味面制品抽检15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六)冷冻饮品:抽检30批次;
(七)酒类:葡萄酒抽检60批次、白酒抽检82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八)蜂产品:蜂蜜抽检30批次(重点对2016年自治区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企业进行抽检);
(九)糖果:压片糖果抽检20批次;
(十)调味品:酱油和食醋抽检30批次、半固体复合调味料抽检10批次;
(十一)糕点:热(冷)加工糕点抽检56批次,月饼抽检20批次;
(十二)保健食品:抽检16批次;
除乳制品外原则上每家企业每个获证单元抽取1批次样品,共抽检749批次。
四、检验依据
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有关标准检验。
(一)食用植物油:GB 1534—2003《花生油》、GB 1535—2003《大豆油》、GB 1536—2004《菜籽油》、GB 8233—2008《芝麻油》、GB 10464—2003《葵花籽油》、GB 11765—2003《油茶籽油》、GB 15680—2009 《棕榈油》、GB 19111—2003 《玉米油》、GB/T 22465—2008《红花籽油》、GB/T 22478—2008《葡萄籽油》、GB/T 22479 2008《花椒籽油》、GB 23347—2009《橄榄油、油橄榄果渣油》、GB 1537—2003《棉籽油》、SB/T 10292—1998《食用调和油》、NY/T 430—2000《绿色食品 食用红花籽油》、GB/T 8235—2008《亚麻籽油》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二)肉制品:GB 2730—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GB 2726—2005《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T 23586—2009《酱卤肉制品》、GB/T 23493—2009《中式香肠》、SB/T 10278—1997《中式香肠》、SB/T 10279—2017《熏煮香肠》、SB/T 10279—2008《熏煮香肠》、GB/T 13515—2008《火腿罐头》、SB 10251—2000《火腿肠(高温蒸煮肠)》、SB/T 10004—1992《中国火腿》、SB/T 10280—1997《熏煮火腿》、GB/T 20712—2006《火腿肠》、GB/T 20711—2006《熏煮火腿》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三)乳制品(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乳粉、婴幼儿配方乳粉):GB 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GB 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乳》、GB 25191—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 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GB/T 5410—2008《乳粉(奶粉)》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四)饮料(固体饮料、其他饮料、瓶桶装饮用水):GB/T 31326—2014《植物饮料》、DBJ440100/T 30—2009《植物饮料卫生要求》、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NY/T 1323—2007《绿色食品 固体饮料》、QB/T 3623—1999《果香型固体饮料》、GB 19642—2005《可可粉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 7101—2003《固体饮料卫生标准》、GB/T 29602—2013《固体饮料》、NY/T 799—2004《发酵型含乳饮料》、GB 11673—2003《含乳饮料卫生标准》、GB/T 21732—2008《含乳饮料》、NY/T 898—2016《绿色食品 含乳饮料》、NY/T 898—2004《绿色食品 含乳饮料》、SB/T 10506—2008《早餐工程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GB/T 30885—2014《植物蛋白饮料 豆奶和豆奶饮料》、NY/T 433—2014《绿色食品 植物蛋白饮料》、GB/T 31325—2014《植物蛋白饮料 核桃露(乳)》、GB/T 31324—2014《植物蛋白饮料 杏仁露》、GB 16322—2003《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NY/T 2980—2016《绿色食品 包装饮用水》、GB 8538—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GB/T 8538—2008《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五)方便食品(方便面、调味面制品):GB 174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方便面》、SB/T 10250—1995《方便面》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六)冷冻饮品:SB/T 10013—2008《冷冻饮品 冰淇淋》、NY/T 899—2004《绿色食品 冷冻饮品》、NY/T 899—2016《绿色食品 冷冻饮品》、SB/T 10009—2008《冷冻饮品检验方法》、GB 275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冷冻饮品和制作料》、GB/T 31119—2014《冷冻饮品 雪糕》、SB/T 10327—2008《冷冻饮品 甜味冰》、SB/T 10017—2008《冷冻饮品 食用冰》、SB/T 10015—2008《冷冻饮品 雪糕》、SB/T 10014—2008《冷冻饮品 雪泥》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七)酒类(葡萄酒、白酒):GB 15037—2006《葡萄酒》、GB/T 10781.1—2006《浓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清香型白酒》、GB/T 26760—2011《酱香型白酒》、GB/T 20821—2007《液态法白酒》、GB/T 20822—2007《固液法白酒》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八)蜂产品(蜂蜜):GB 14963—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GH/T 18796—2012《蜂蜜》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九)糖果(压片糖果):SB/T 10347—2008《糖果 压片糖果》、GB 17399—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糖果》、GB 9678.1—2003《糖果卫生标准》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十)调味品:GB/T 18186—2000 《酿造酱油》、GB/T 18187—2000 《酿造食醋》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十一)糕点[热(冷)加工糕点、月饼]: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GB/T 20977—2007《糕点通则》、NY/T 2108—2011 《绿色食品 熟粉及熟米制糕点》、NY/T 1890—2010《绿色食品 蒸制类糕点》、GB 710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饼干》、GB/T 20980—2007《饼干》、GB/T 19855—2015《月饼》、DBS52/ 004—2014《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水果味月饼》及其相关企业标准等。
(十二)保健食品: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及其产品注册的技术规范规定等。
(十三)产品包装: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其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等。重点检验:产品是否存在暗示、明示疾病预防、治疗的宣传行为以及乱用“清真”标志的行为。
五、承检机构
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承担食用植物油、白酒、压片糖果、蜂产品和保健食品的监督抽检工作;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承担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葡萄酒、调味品、冷冻饮品和糕点的监督抽检工作。
六、抽检时间
糕点、糖果、饮料、肉制品、乳制品、方便食品、冷冻饮品、调味品、糕点[热(冷)加工糕点]抽检时间为2017年5、6、7月;保健食品、月饼、酒类、食用植物油、蜂产品的抽检时间为2017年8、9、10月。
七、工作要求
(一)本次专项监督抽检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执行;承检机构要按照产品抽检标准进行抽样,抽样量满足检验需要即可,样品分为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留样;检验工作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超范围生产的,不得抽样。若抽样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导致抽样批次不能满足抽样要求,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调整。
(二)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尽量避免与自治区监督抽检的企业产品重复。
(三)本次专项监督抽检要结合自治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食药监办〔2017〕48号)确定的重点整治产品和重点整治区域进行。
(四)本次专项监督抽检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向被抽检单位收取任何费用、接收馈赠和提供技术服务。抽样单位应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能、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抽样人员必须与检测人员分离,承检机构必须对本单位参与抽样的人员进行抽样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抽样工作;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抽样前应向被抽样单位出示《自治区食品生产企业专项监督抽检通知书》(原件)(附件3)、《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任务委托书》(复印件)(附件11)和抽样人员有效身份证件。对无包装的产品,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成品储存形式,并由企业人员签字确认。
(五)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要在检验结论做出后的2日内将检验报告报送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时在5日内将《自治区专项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0)和检验报告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企业。
(六)承检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确保监督抽检结果真实、客观和准确;为保证监督执法的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对不合格样品或问题样品必须进行复核;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七)本次专项监督抽检监测数据、原始记录、问题样品报告及处置等文件,作为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承检机构不得擅自泄露和对外发布有关抽检监测信息及用于发表论文。严禁利用抽检监测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
(八)各地(州、市)食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承检机构进行抽样工作,并做好不合格产品的后处理工作。
(九)承检机构应每月10日和25日前报送检验结果和工作小结,2017年12月15日前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2017年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数据及结果分析报告。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