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依法履行餐饮消费安全责任意识,规范消毒服务行为,提高消毒服务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现将开展2017年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抽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查处,全面规范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促进我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防止食源性传染病的传播,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的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要求,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方法,生产用水、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票索证、生产记录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填写《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严格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二)依法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和消毒餐具、饮具抽检不合格的,必须要求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限期整改,并对限期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进行处罚,并及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
(三)产品抽检。对辖区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进行消毒效果(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监督抽检一次,每家采样检测不少于10份。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方法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2016)规定。
三、工作要求
(一)结果公示。各地要将此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消毒餐具、饮具抽检结果进行公示,并通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新闻媒体。
(二)监督检查时间。2017年4月-9月。
(三)总结上报。各地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省卫生监督局,并随时接受上级部门的专项督查。于10月30日前将监督检查总结,《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检信息汇总表》(见附件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处罚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省卫生监督局。
联系人:梁 丽 杨 越
电 话:0871-65193423(F)
邮 箱:1419365419@qq.com
附件1-4.docx: 1.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表
2.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抽检信息汇总表
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处罚情况汇总表
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7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