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监管,防范食物中毒事故发生
(一)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各区市场监管局可通过召开会议通报近期食物中毒事故处罚案例等形式,督促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对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管人员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环节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从业人员随机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情况。
(二)加强监督检查,消除食物中毒隐患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业态特点,加强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高风险单位、高风险食品以及高风险环节的监督检查。
1、餐饮环节应重点检查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体食堂、大型宴席承办单位、农村集体聚餐固定办酒场所以及加工经营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凉拌菜、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食品的单位。应着重围绕原料采购、时间、温度、交叉污染、餐具和工用具消毒、人员健康等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开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操作行为。
2、流通环节应重点检查熟食卤味、冷加工糕点、鲜榨果汁等高风险食品制售单位。督促食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要求销售熟食卤味,做到散装熟食卤味当天销售完毕,改刀熟食4小时内销售完毕,严禁销售隔夜和超过保质期熟食;严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严格执行超过保质期食品记录制度,并采取染色、毁型等措施销毁。要通过飞行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从非法渠道购入熟食卤味、销售无证加工的熟食卤味和擅自加工熟食卤味等违法行为。
3、生产环节应重点检查冷冻饮品及各类饮料等夏季热销食品。加强对生产过程中工用具、设备清洗消毒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出厂检验制度。对生产冷冻冷藏即食食品的企业应重视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菌的防控。
(三)依法从严查处,严惩违法行为
各区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易引发食物中毒的关键环节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按照中央“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予以严惩。尤其是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违法供应或集体食堂超范围供应改刀熟食、凉拌菜和生食水产品的;餐饮单位违法供应毛蚶、炝虾等违禁食品,以及醉虾、醉蟹等季节性禁止经营食品的;流通和餐饮环节采购、使用来源不明熟食、凉拌菜等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从严查处。
(四)开展风险预警,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市食药监局已向社会发布了一系列用于帮助指导企业和公众预防食物中毒的食品安全预警公告、消费提示和操作指南,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广泛予以宣传,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当细菌性食物中毒风险等级为中或高时,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向辖区内高风险单位发出相应的预警信息。
二、跨前一步,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接到报告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卫生计生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并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以及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法律法规与工作规范中相关规定详见附件。目前,市卫生计生部门正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对本市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置的职责分工进行调整修订。在修订后的《上海市食品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与《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出台前,各区市场监管局与市局执法总队应以高度责任感,跨前一步,积极主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调查及卫生处理,确保过渡期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时妥善处置。
(一)完善突发应急处置协同工作机制
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建立食物中毒应急处置值班制度,完善内部职责分工。应明确突发应急联络员及联络电话,并告知区卫生计生部门,确保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能应急联络。联络员及联络电话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
(二)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在过渡期内,各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在开展调查处置的同时,仍应按照《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规定及时报告。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人、发生死亡病例或发生在学校等重点单位的,区市场监管局应在初步调查核实后1小时内口头、2小时内书面报告市食药监局、市局执法总队和区政府。
(三)果断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区市场监管局在接到疑似食物中毒报告后,对可疑肇事单位应果断采取控制措施,督促肇事单位第一时间通知相关食用单位或消费者停止食用可疑食品,防止发生后续病例,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减轻社会危害。
(四)依法严惩食物中毒肇事者
区市场监管局应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疑似食物中毒调查与分析。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对认定为食物中毒事故的肇事单位依法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许可证。调查中发现肇事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启动行刑衔接程序。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高度重视食物中毒防控工作,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单位开展针对性监督检查,依法履职,严守食品监管工作底线。
(二)各区市场监管局应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基层监管所和相关内设部门,并认真对照本通知有关要求查找薄弱环节,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完善相关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夏季食品安全监管和食物中毒防控工作。
(三)对接到指向同一单位、多次反复以及发病人数较多的疑似食物中毒投诉举报或者就诊人数较多的疑似食物中毒报告时,各区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应亲自带队,及时、认真、全面地开展核查处置。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