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订内容为:1.实施系统性查核的范围纳入“水产品”及“乳制品”,并于原“其他牛来源产品”中删除“牛乳及乳制品”的豁免规定,并针对非属系统性查核规范品项的产品,强化输入源头管理,新增“输入应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及产品卫生证明文件”的规定。2.增加“以本办法应实施系统性查核的产品,除有第七条的情形外,未经第一项的同意,不得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查验。3.增加”依第七条免系统性查核或三年以上未执行实地查核,经查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审查或查核“。4.增加”本办法自2017年起修订的发布条文,自除另行规定发布日起外,自发布日施行“。该通报评议期为发布之日起60天。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2017年5月2日发布“卫授食字第1061300919号”通报,修订《进口食品系统性查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及第三条附表修正草案,修正依据为台湾地区“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主要修订内容为:1.实施系统性查核的范围纳入“水产品”及“乳制品”,并于原“其他牛来源产品”中删除“牛乳及乳制品”的豁免规定,并针对非属系统性查核规范品项的产品,强化输入源头管理,新增“输入应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及产品卫生证明文件”的规定。2.增加“以本办法应实施系统性查核的产品,除有第七条的情形外,未经第一项的同意,不得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查验。3.增加”依第七条免系统性查核或三年以上未执行实地查核,经查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审查或查核“。4.增加”本办法自2017年起修订的发布条文,自除另行规定发布日起外,自发布日施行“。该通报评议期为发布之日起60天。
主要修订内容为:1.实施系统性查核的范围纳入“水产品”及“乳制品”,并于原“其他牛来源产品”中删除“牛乳及乳制品”的豁免规定,并针对非属系统性查核规范品项的产品,强化输入源头管理,新增“输入应附原产地证明文件以及产品卫生证明文件”的规定。2.增加“以本办法应实施系统性查核的产品,除有第七条的情形外,未经第一项的同意,不得依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查验。3.增加”依第七条免系统性查核或三年以上未执行实地查核,经查核机关认为有必要审查或查核“。4.增加”本办法自2017年起修订的发布条文,自除另行规定发布日起外,自发布日施行“。该通报评议期为发布之日起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