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正本、副本式样(见附件1)及专用标识(见附件2)。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二、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未届满的,继续有效;生产者在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
三、持有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生产者,提出生产许可变更、延续等申请的,一律换发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持有多张旧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的,可以一并申请换发一张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也可以分别申请,其生产的食品类别在已换发的新版《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上予以变更。
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机关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公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颁发、变更、延续等信息。
五、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并在其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正本。
特此公告。
附件:1. 《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式样
2. 小作坊专用标识式样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