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推进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按照总局关于开展“国家、省、市、县四级抽检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的工作部署,实行“四级联动”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
(一)制定抽检计划。省局制定总局专项转移地方任务和省局分担任务的抽检计划,重点是省内大型生产企业以及大型批发市场、超市、餐饮企业和上年度国、省抽检出不合格样品的企业,以及学校及幼儿园食堂、校园周边、城乡结合部等场所,侧重问题多发、风险较高的食品品种和项目。市、县级局分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报上级局备案,重点是本地餐饮自制食品,以及小作坊、小摊贩、小经营生产经营的食品,本地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等。抽检数据要统一录入省局二级站系统,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抽检计划通过省局二级站进行任务部署、任务下达、抽样接样、信息发布等。省局抽检计划按照“三个覆盖”原则,覆盖所有在产获证食品生产企业,覆盖省局名单确定的大型商场、超市、大型食品批发市场、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覆盖特大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学校食堂、景区餐饮单位。各市、县级局抽检计划也要按照覆盖原则,确定除省局计划名单外的重点食品生产经营者(含“三小”)。
(二)做好抽样工作。各市、县级局和承检机构共同担负完成抽样任务的职责。严格规范承检机构抽样工作,省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全面实行手持终端抽样,并对抽样过程、抽样场所等进行信息采集和保存。强化样品管理,对留样到期的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报省局备案,任何机构不得自行处理样品。抓好抽样配合工作。各承检机构要加强与属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沟通,各级监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不得推诿或拖延。各市、县级局在做好本级抽检工作的同时,要拿出相当的力量协助配合做好国抽和省抽抽样工作。建立抽样联络工作制度,确定省局、抽样机构与各级监管部门信息联络方式,明确具体部门和人员,加强协调沟通。
(三)做好核查处置工作。按照总局要求,依法及时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省局分担任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要按照国抽系统模式,通过省局二级站实现市、县级局认领并开展核查处置;市县两级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逐步实现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过省局二级站系统认领并开展核查处置。各级监管部门在将不合格食品检验结论送达企业的同时就要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下架、封存、召回等风险防控措施,并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防止企业转移或销毁证据。建立和完善通报协查机制,加强不合格食品的追根溯源。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按照国家总局统一制定的抽检监测文书,按要求出具、填写、报送等。各市、县级局要强化辖区核查处置的“三建一落实”,即建制度、建机制、建体系和责任落实。建立不合格食品台账,建立核查处置情况逐级审核、监督和报送制度,形成较为完备的核查处置工作制度体系。各市级局对省局部署的核查处置案件要及时按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核查处置阶段任务、按规定时限要求填报信息系统并将进展情况上报省局。各市级局在做好本级各环节核查处置工作的情况通报和协调配合的同时,要加强对县级局核查处置各环节工作的督促指导,确保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五个到位”(产品控制到位、源头追溯到位、原因排查到位、行政处罚到位、整改落实到位)。加强核查处置评估分析,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同类食品在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不合格的,相关市级局要立即向省局相关业务处报送该企业前一次核查处置工作的评估分析报告,并采取约谈等方式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帮助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监督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出的不合格食品,各地要依照省局的规定要求,按发布的层级进行公布。辖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一周内公布风险防控措施,三个月内公布核查处置结果情况。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要按时发布抽检信息,省局在官网上设置食品抽检信息专栏并实现了每周发布食品抽检信息。各市、县级局也要在本地官方网站上设置食品抽检信息专栏,每周及时发布食品抽检信息。发布的抽检信息包括合格产品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对于涉及到的安全指标项目和敏感指标项目,可以采取小贴士(按总局、省局口径)等形式予以安全提示。市、县级局要指导、督促、鼓励大型商超、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产业园区等在宣传栏、LED显示屏等明显位置滚动公示抽检信息。省局负责发布省局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本级组织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市地局负责发布本级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以及省局组织抽检的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县级局负责发布本级组织开展的食品监督抽检信息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信息。市级局每周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实时上传省局网站转载公布,县级局每周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实时上传市级局网站转载公布。各市县局要按照总局要求,建立核查处置情况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各地发布的抽检等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建立阶段性抽检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制度,省局每月定期向社会公布我省已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月统计分析报告。各市、县级局要按月做好本地已公布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并报上一级食药监管部门。各市级局可以按月也可以按季度公布阶段性抽检信息汇总分析情况。
二、认真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
(一)制定本辖区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计划制定要坚持“两个原则”,即靶向性原则,市、县(区)局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靶向重点是本辖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畜禽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覆盖性原则,市级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规模以上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抽检,县级局要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
(二)明确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任务。市、县(区)局制定的年度抽检计划和按月实施的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对列入指定品种的食用农产品,抽检批次不少于抽检总批次的50%(120批),检验项目应包含总局所指定的全部项目;其余批次样品可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销售和消费等特点,并结合既往发现的农兽药滥用和残留问题,自行确定抽检品种和检验项目。在抽检时间、频次上,市级局应根据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数量和季节特点等按比例确定抽样频次和数量,原则上每户入场销售者每月至少抽检1批次;县(区)局应每周抽检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原则上每月至少抽检20批次,全年不少于240批次。
(三)建立销售档案和相关制度。按照《关于加强经营环节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三〔2017〕10号)要求。各市、县级局要建立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档案,了解掌握本地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及数量。市、县级局要指导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还要指导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具体建档内容按总局20号令执行。
(四)抓好信息录入和统计上报。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继续指定专人负责“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食用农产品直报模块的数据审核填报工作。对驳回的数据,要及时修改报送。各市级局要按照省局要求,按月及时统计上报本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检数据。
(五)强化核查处置工作。市、县(区)局要继续严格依法依规、按时限核查处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对于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县级局应依法责令市场经营者停止销售该产品。对检出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产品,要按照有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省局报告检验情况,并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检验结果表明食用农产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销售者应当暂停销售;确定不符合食用农产品安全标准的,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要及时移送移交。
(六)做好信息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的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信息以及核查处置结果,监督抽检信息应通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政府网站等多渠道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其中,产品合格信息主要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被抽样单位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抽检结果等,并需注明该产品合格信息是指本次抽检标称的产品;不合格产品信息主要包括抽样日期、产品名称、产地、被抽样单位地址、被抽样单位名称、不合格项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和检验项目等。同时,要督促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生鲜超市经营者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处理结果。
三、抓好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争取支持抓落实。各市、县级局要把国家总局和省局部署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工作要求向地方政府领导汇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落实食品抽检经费,尤其是针对今年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扩大到区级、而且抽检经费大幅度提高的实际,要主动反映情况,争取经费支持,确保抽检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抓落实。各市级局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长负责食品抽检统筹工作,负责抽检牵头科室要切实履行好牵头机构的协调、服务职责,加强同业务科室的沟通联系,明确与各业务科室的职责分工,确定好食品检验机构。有条件的市(地)局可以成立抽检工作秘书处,给食品抽检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三)政令畅通抓落实。市地局除了抓好本级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外,还要抓紧部署县级局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检和餐饮食品、小作坊、小经营的抽检等工作,要拿出相当的精力指导辖区县级局的工作,帮助解决抽检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食品抽检上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意识,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部署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系统工作的政令畅通。
(四)健立机制抓落实。加强对市、县级局抽检工作的督查督导,从计划制定、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环节都建立工作推进机制。省局将对各承检机构抽检计划实施情况,对各地和承检机构抽样覆盖情况,对各市级局和承检机构按时报送统计月报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加大抽检工作的推进力度。建立核查处置工作机制,按照《黑龙江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通报及考核办法》(另行印发)要求,省局对市、县级局未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完成核查处置工作的以及核查处置工作做得不到位、又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予以定期通报批评、责任约谈和现场督查。因核查处置不及时、不到位,未能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建立下管一级、上传一级的信息发布制度,对每周未按时发布的,省局或市级局要及时向下一级督促指导,把每周公布纳入到年终考核指标,累积三次以上或一次间断3周以上的在考核时要予以扣分。建立工作督导通报机制,加强对市、县级局抽检工作的督导检查,每个季度通报各地抽检进度和核查处置情况,对未能保证抽检全覆盖的、未按规定完成和上报核查处置工作等工作开展不力的,一律进行通报。各地也要参照省局的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抽检工作顺利开展。
(五)强化考评抓落实。省局要加强“两个考核”工作。加强对各承检机构的考核,针对工作进度、抽样检验、样品管理、制度建设等重点情况,实行每季度考核检查,并将考核检查结果排序后进行通报。加强对各地抽检工作的考评,省局制定有关督导检查及考核办法,把抽样检验、核查处置、信息发布等指标进行量化后纳入到年终考核中予以考核评定,考评结果向各地政府进行通报。各市级局要按照省局工作要求强化对县级局的检查、督导、考核和通报。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