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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公告(2017年 第 59 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17-03-28 09:14 来源:河北省食药监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等16类食品5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近期,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组织抽检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食糖淀粉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等16类食品52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50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检测项目见附件。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糕点7批次,2批次不合格;粮食加工品20批次,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5批次,调味品1批次,肉制品2批次,饮料1批次,方便食品2批次,饼干1批次,酒类1批次,蔬菜制品3批次,水果制品1批次,食糖2批次,淀粉及淀粉制品3批次,豆制品1批次,蜂产品1批次,餐饮食品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1.邢台康达尔食品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条(江米条),酸价检出值为10mg/g。标准规定为≤5mg/g。检验机构为河北冠卓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2.邢台市大曹庄管理区可口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雪花条(油炸类糕点),酸价检出值为11mg/g。标准规定为≤5mg/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相关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公众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请拨打河北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热线“12331”进行举报。
 
  特此公告。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日期:2017-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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