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种调味物质包括异胡薄荷酮、异胡薄荷醇、薄荷醇和乙酸异丙酯乙酯。
依据欧盟(EC)No 1565/2000法规,欧盟食品安全局对以上四种调味物质进行了风险评估,这包括毒理学评估,评估了毒理学阈值,包括90天口服毒性和最大每日安全摄入量等。
欧盟食品安全局支持食品添加剂专家联合委员会(JECFA)的结论,认为四种物质作为调味物质在预测摄入量下无食品安全风险。
原文链接:http://onlinelibrary.wiley.com/doi/10.2903/j.efsa.2017.4727/fu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