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即食蔬菜水果产品生产许可相关事宜的请示》(嘉市监食生〔2017〕4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2017年1月20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食用农产品为原料,经清洗、切配、消毒等加工处理,生产供直接食用食品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鉴于该生产许可为地方法规新设定的项目,相关许可审查细则正在起草中,本市生产以上产品的(主要为即食果蔬),仍按原规定执行,暂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相关许可审查细则发布施行后,按其规定执行。
此函。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4日